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3民初6164号
原告:济南泉名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西安达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沧州临港**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捷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胜。
被告:沈阳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沈阳智慧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恒大现代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恒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市超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济南泉名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达明实业有限公司、沧州临港**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沈阳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智慧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恒大现代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超丰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济南泉名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济南泉名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谢 菲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欧阳曼
书 记 员 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