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2民初6760号
原告:沈阳恒鑫金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2101126833126516,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营城子街道后***村。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被告:西安达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世家星城二期51幢4**40402室。
被告:***,男,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原告沈阳恒鑫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达明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沈阳恒鑫金商贸有限公司在接到我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期限内未预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恒鑫金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