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13执恢39号
申请执行人:亚泰集团沈阳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
被执行人:西安达明实业有限公司,住址西安市雁塔区。
申请执行人亚泰集团沈阳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达明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113民初114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4045376元。本院对被执行人商业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房产等进行了查控,未发现足额可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做出限制高消费决定。上述执行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3民初114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程
代理审判员 耿 军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