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49166号
原告:**,女,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重庆信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B1-1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093294879。
法定代表人:毛业进。
原告**与被告重庆信科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吉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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