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9民初1568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昌文,重庆市南川区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众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红峰村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MA5U4YMM81。
法定代表人:唐道彬,重庆众通建筑有限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重庆众通建筑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重庆众通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2021)渝0119民初2143号,本案与(2021)渝0119民初2143号案件系双方当事人基于对同一份仲裁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的两案诉讼,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因此,两件案件应当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渝0119民初2143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冯 超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卢 爽
书 记 员 龙军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