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9民初2744号
原告:重庆市石钻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大观镇云雾村八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054256837C。
法定代表人:韦绘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向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众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红峰村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MA5U4YMM81。
法定代表人:唐道彬,该公司经理。
原告重庆市石钻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众通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受理,原告重庆市石钻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石钻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市石钻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100元,由原告重庆市石钻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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