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坚宜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川信门窗五金有限公司、重庆坚宜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民初24381号之一
原告:成都川信门窗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168号22栋3层1号。
法定代表人:梅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小倩,四川韬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坚宜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大安办事处石栏杆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李胜林。
原告成都川信门窗五金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坚宜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2022年1月4日成都川信门窗五金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川信门窗五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川信门窗五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7元,诉讼保全费1129元,共计2496元,由成都川信门窗五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刘锦然
书 记 员  李卓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