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坚宜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坚宜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民终37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坚宜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大安办事处石栏杆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PE809Y。
法定代表人:李胜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水族,1976年11月24日出生,住贵州省都匀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95年9月30日出生,住贵州省贵定县。
原审第三人:都匀市雨花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特色广场北栋5单元6-7层5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322051732A。
法定代表人:罗海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坚宜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都匀市雨花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2021)黔2701民初1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一审法院已依法向上诉人重庆坚宜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缴款通知书,但上诉人重庆坚宜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在交费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坚宜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唐新春
审 判 员 蔡云飞
审 判 员 郑 晔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莫 波
书 记 员 黄雅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