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益昌交通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益昌交通发展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9民初1651号
原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
诉讼代表人:***,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重庆市益昌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火车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MA5U8EYU7J。
法定代表人:陈忠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娄金旗(该公司员工),男,199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代理人:鲜维浪,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诉被告重庆市益昌交通发展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恢复我的耕地和赔偿经济损失。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恢复我的耕地。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被告在XX至乐村段公路改建工程施工中把一些废弃的土、石倒入我多处耕地中(现已倒入南川区XX镇XX村X社XX),该地块前几年种了玉米,现在荒了,种了竹子。被告在牵线范围内倒渣土的行为使得我的耕地损坏,现要求被告恢复我的耕地。居委会组织的土地流转“一事一议”居民院坝会我没有参加过。20000元每亩的补偿标准是XX村里自己定的标准,该标准过低,既没有和我们商量,也未经公示和政府批复,土地未经过我同意就流转出去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载明共有人情况为我和我母亲张远述,现我母亲已过世。
经审查,2018年9月11日,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召开会议,专题研究XX至长青公路改造工程建设有关事宜。会议认为:XXXX至长青公路是南川区连接武隆区的又一条干线路,是带动乐村片区开发和促进乡村振兴的产业路,也是改善当地交通条件、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扶贫路。会议明确:关于用地提供,由XX镇政府负责,按照农村公路建设“一事一议”方式,做好改造工程用地提供。
2018年12月11日,居民代表郑开华、郑洪义、刘庆志、刘高梅、刘庆祥、刘庆忠等8人提议对水乐路五塘口至桐子湾段进行改造,南川区XX镇XX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X居委)对此进行公示。
2019年1月30日,南川区XX镇XX社区居民委员会召开社区“两委”扩大会,形成《南川区XX镇XX社区居民委员会关于改造水乐公路五塘口至桐子湾相关事宜的商议结果》并公示。商议结果为:“1、该道路建设能改善和提升我社区交通条件、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促进产业发展、带动群众脱贫致富。2、该道路建设主要涉及我社区3、4、5组土地,经初步测绘涉及用地面积130亩。3、该项目建设资金我们积极争取上级补助资金,下差部分资金由集体统一筹集,不需要群众出资酬劳。4、该项目用地动员村民自愿交回集体,并愿意将交回的土地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5、在工作中明确权责,履行明确各阶段、各手续的负责人和经办人,坚决杜绝弄虚作假”。
2019年3月10日,南川区XX镇XX社区居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关于改造社区水乐公路五塘口至桐子湾相关事宜。全村共1120户,会议应到人数53人,实到人数48人,代表农户1015户,占全村农户数的90.6%。会议形成并通过《南川区XX镇XX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代表会议关于改造水乐公路五塘口至桐子湾相关事宜“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决议》并公示。会议决定:“……2、该道路建设主要涉及我社区3、4、5组土地,经初步测绘涉及用地面积130亩。3、该项目建设资金我们积极争取上级补助资金,下差部分资金由集体统一筹集,不需要群众出资酬劳。4、该项目用地动员村民自愿交回集体,并愿意将交回的土地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5……(同上)”。
2019年3月29日,XX居委X组召开土地流转“一事一议”居民院坝会,了解居民想法。
2019年8月20日,XX居委就此向南川区XX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XX政府)请示,请示内容为:“……决定采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居民自愿将土地交回集体,并愿意将交回的土地130亩用于该项目建设”。
2019年8月26日,XX政府就此向区政府报告,报告内容为:“一、关于项目实施需用耕地、林地问题。建议由XX镇政府牵头,涉及村(居委)、农业社负责指导农户按照田2.5万元/亩、土2万元/亩、荒地(1年及以上未种植庄稼的田土)1万元/亩、乔木林0.5万元/亩、灌木林0.25万元/亩,由村民与村社签订自愿交回土地协议;零星林木按照有关标准补偿的原则,由村民自愿将耕地、林地有偿交回各自集体经济组织。各集体经济组织再按照农村公路建设“一事一议”程序,做好改造工程用地提供……”。2019年8月30日,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同意南川区XX镇人民政府《关于水乐公路改路工程建设相关事宜的请示》。2019年11月5日,XX政府作出《关于XX镇2019年水乐公路建设用地情况有关事宜的纪要》,明确“关于不影响全局性的个性问题,由相关村(居)委负责筛选统计,能迅速协商一致的迅速协商解决;不能立即协商一致的按‘先易后难,有利于施工建设’的原则进行解决”。2019年11月8日,XX居委制作水乐路改造工程XX段(XX四组)占地及零星林木偿明细公示表,***补偿金额为25264.1元。
2019年10月24日,重庆市南川区公路局(发包人)与被告(承包人)签订《南川区XX至乐村公路改建工程合同文件》,合同载明图纸由发包人提供。按照图纸,原告主张的石窖地块属于弃土场范围。
2020年3月26日,因原告对土地面积有争议,XX居委召开会议以解决原告土地面积问题并进行实地丈量,形成测量记录,会议记录载明“合计1.438亩,合计金额29850元,副作物另算”。测量记录载明“对丈量面积和补偿标准都无异议请签名如下:”,***在该行下方亲笔签名。
2020年3月,被告施工至涉案地块地段,按照重庆市南川区公路局图纸要求,倾倒废土于原告承包经营土地。该公路改建涉及占用当地200户左右农民的部分耕地、林地,多数农户已签协议并领取了补偿款。
现原告以未参会、不认可土地补偿标准为由,拒绝领取补偿款,要求被告排除妨害、恢复土地原状。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重庆益昌交通发展有限公司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是简单的、个别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侵权纠纷。首先,XXXX至长青的公路改造,是南川区发展地方经济、加快脱贫攻坚、巩固脱贫成果,打通与武隆区的区际交通堵点的一项公益性工程。二是公路改建工程的占地,是原告所在的村社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议事程序决议,同意公路改建工程占用相关集体土地并报南川区公路局划定占地标线。三是公路建设占地补偿标准是村社集体经济组织与相关部门协商确定的。四是被告重庆市益昌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只是按照与南川区公路局签订的施工合同,在划定的标线内倾倒弃土石块,且施工中涉及占用农户部分土地的约200户。由此可以看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不是一般的、简单的、个别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侵权争议,而是涉众型、关乎公益和地方经济发展、交通改善的民生大事,民事司法不宜介入,由相关单位和组织协调处理更为适宜。同时,***在2020年3月26日村社主持的占用土地面积复查测量记录上签字确认了因公路改建占用的承包地面积,说明原告并非不同意公路改建占用其承包经营的土地,原告仅是认为补偿标准过低而提起本诉。关于补偿标准问题,原告只能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的名义向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反映相关意见,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是否采纳其意见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事务,本院不予审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仁虎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甘悦倩
书 记 员 韦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