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4民初376号
原告:重庆唯友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箭河路600号4幢2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60LQ6D8X。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綦江区通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绿水源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桥C区26栋一层。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重庆上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文苑南路3号18幢3-1。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江南街道江南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唯友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绿水源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重庆上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唯友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唯友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唯友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夏 伟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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