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325执保629号
申请人:中交世通(重庆)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星光大道999号1幢(重庆永川工业园区凤凰湖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韩金锁,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汉威达交通运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嘉园东区1号楼1层10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中交世通(重庆)重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北京汉威达交通运输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关村支行账号×××内存款5832468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中交世通(重庆)重工有限公司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交世通(重庆)重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北京汉威达交通运输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关村支行账号×××内存款5832468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陆亮
二○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杨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