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293民初354号之一
原告:沈阳亨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洪泽湖街22号6幢1-1,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4798498281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世通(重庆)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星光大道999号1幢(重庆永川工业园区凤凰湖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5U65WE8X。
法定代表人:*金锁。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功言,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沈阳亨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世通(重庆)重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原告沈阳亨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亨通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15元,减半收取4,608元,由原告沈阳亨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