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609民初1219号之三
原告:保定和气于面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世通(重庆)重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功言,该公司律师。
被告:***。
原告保定和气于面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世通(重庆)重工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保定和气于面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和气于面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寒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