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世通(重庆)重工有限公司

保定和气于面商贸有限公司与中交世通(重庆)重工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609民初1219号之三

原告:保定和气于面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世通(重庆)重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功言,该公司律师。

被告:***。

原告保定和气于面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世通(重庆)重工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保定和气于面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和气于面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寒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