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201民初2678号
原告:钟山区信昌建筑物资租赁站,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教场村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201MA6EQ8N6X0。
经营者:戴新朝,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钟山区教场村六组。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新黔景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211548914。
被告:中交世通(重庆)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星光大道999号1幢(重庆永川工业园区凤凰湖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5U65WE8X。
法定代表人:韩金锁,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重庆)重工有限公司六盘水中药饮片厂项目部。
原告钟山区信昌建筑物资租赁站与被告中交世通(重庆)重工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钟山区信昌建筑物资租赁站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山区信昌建筑物资租赁站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山区信昌建筑物资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85元,由原告钟山区信昌建筑物资租赁站承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长**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