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琼9025民初81号
原告:海南琼霸超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张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炳翰,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靓,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世通(重庆)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韩金锁,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海南琼霸超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世通(重庆)重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海南琼霸超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1日以其与被告中交世通(重庆)重工有限公司达成调解意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原告海南琼霸超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琼霸超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42.49元,减半收取计2521.25元,由原告海南琼霸超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蒋湘春
审判员叶必林
人民陪审员吴长澈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郑慧慧
书记员王小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