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世通(重庆)重工有限公司

海南琼霸超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世通(重庆)重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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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琼9025民初81号



原告:海南琼霸超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张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炳翰,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靓,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世通(重庆)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韩金锁,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海南琼霸超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世通(重庆)重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海南琼霸超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1日以其与被告中交世通(重庆)重工有限公司达成调解意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原告海南琼霸超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琼霸超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42.49元,减半收取计2521.25元,由原告海南琼霸超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蒋湘春


审判员叶必林


人民陪审员吴长澈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郑慧慧

书记员王小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