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常州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苏州供电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08民初851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常州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龙飞路35号。
法定代表人:陈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雷,江苏常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俊杰,江苏常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盛,江苏常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艳,江苏常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苏州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诉讼代表人:陈宏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江苏钟山明镜(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常州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苏州供电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苏0508民初8512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常州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苏州供电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本案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故申请人常州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常州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苏州供电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万元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宁晓鹏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闫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