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浦工业(中国)有限公司

某某与成柯达、三浦工业(中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15民初622号
原告:***,女,汉族,1973年11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市。
委托代理人:杨李,四川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成柯达,男,汉族,1986年10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
被告:三浦工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南前巷8号。
法定代表人:儿岛好宏。
委托代理人:张孝良,男,汉族,1986年10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白江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庞大欧力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69号1栋18层1802号。
负责人:庞庆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荣,男,汉族,1984年12月2日出生,住上海市宝山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69号深国投广场1栋7楼。
负责人:尤程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开宇,四川蜀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成柯达、三浦工业(中国)有限公司、庞大欧力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李,被告成柯达、被告三浦工业(中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孝良、被告庞大欧力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荣、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开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54157.58元(医疗费43097.18元、护理费9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10元、营养费2700元、误工费18000元、交通费600元、鉴定费2300元、残疾赔偿金13286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9746.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后续医疗费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施救费1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40元);2.依法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将精神损害抚慰金变更为60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10日,成柯达驾驶车牌号为川A×××××的小型客车,沿温江区学府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温江区右转弯时,与同方向后方直行至此未经人行横道的***驾驶的车牌号为川A×××××的电动二轮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书认定,成柯达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承担次要责任。***在事故发生后被送往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其伤残被鉴定为九级,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的发生无异议,原告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其自身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对于原告起诉的金额,保险公司认定如下:财产损失认可500元、施救费100元、医疗费总金额为54,907.18元、护理费5,740元(80元/天×17天+60元/天×73天)、住院伙食补助费510元、误工费3,600元、交通费300元、营养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132,86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4,090.4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4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500元、鉴定费2,300元,其中自费药保险公司主张扣除25%,鉴定费、诉讼费不属于保险公司赔付范围。
被告成柯达、三浦工业(中国)有限公司、庞大欧力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辩称,同意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但是被告不应承担自费药、鉴定费、诉讼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10日,成柯达驾驶车牌号为川A×××××的小型客车,沿温江区学府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温江区右转弯时,与同方向后方直行至此未经人行横道的***驾驶的车牌号为川A×××××的电动二轮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书认定,成柯达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受伤后被送往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9年9月27日出院,出院医嘱:出院后休息3月,需护理一人,加强营养等。2020年1月15日,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出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认为:被鉴定人***的致残程度为九级;被鉴定人***的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川A×××××车辆的登记车主为庞大欧力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为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受伤前系青岛啤酒(成都)有限公司员工,并一直居住在城镇。***有女儿刘沼均需抚养。成柯达系三浦工业(中国)有限公司的员工,事故发生时正从事职务行为。川A×××××车辆系三浦工业(中国)有限公司从庞大欧力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租赁。事故发生后,成柯达向原告支付医疗费1810元,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10000元。庭审中,***、成柯达、三浦工业(中国)有限公司、庞大欧力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对保险公司认可的保险公司应给付的各项赔偿项目及金额无异议。原、被告未就医疗费中的非社保用药扣除比例达成一致意见。保险公司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六)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七)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原、被告身份证明,被告行驶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院病情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票据,学籍证明,社保清单,鉴定书,鉴定费发票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根据***与成柯达的违法行为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其责任划分正确,应为合法有效;因川A×××××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对于***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保险范围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按***与成柯达的过错程度,由成柯达承担80%的责任比例并由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限额内代成柯达赔付。由于事发时成柯达正在从事职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本案的赔偿责任由三浦工业(中国)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庞大欧力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在本案中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保险公司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非医保费用及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故非医保用药及鉴定费由三浦工业(中国)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原、被告未对非医保部分费用的扣除比例达成一致意见,保险公司也未对该费用申请鉴定,故本院酌情确定非医保部分费用按医疗费的15%予以计算。因原告***、被告成柯达、三浦工业(中国)有限公司、庞大欧力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保险公司认可的保险公司应给付的各项赔偿项目及金额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各项损失189,252.40元;
二、被告三浦工业(中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618.8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56元,由原告***负担556元,被告三浦工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茂黎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易丽红
表1:赔偿项目认定表

损失项目

认定金额(元)

计算公式

医疗费

54,907.18元

按医疗票据金额计算

后续治疗费

8,000元

参照鉴定意见

住院伙食补助费

510元

17天×30元/天

营养费

1,800元

90 天×20元/天

鉴定费

2,300元

鉴定费票据

残疾赔偿金

132,864元

33,216元/年×20年×20%

被扶养人生活费

14,090.4元

23,484元/年×6 年×20%÷2

交通费

300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

4,500元

 

护理费

5,740元

17 天× 80元/天+73 天× 60元/天

误工费

3,600元

 

残疾辅助器具费

240元

按发票据实计算

财产损失

600元

含施救费100元

表2:具体赔偿表

1、原告***的上述损失共计229,451.58元,扣除自费药8,236.08元(54,907.18元×15%)和鉴定费2,300元后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120,600元,余额98,315.50元按80%的责任比例,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限额内承担78,652.40元。因保险公司已支付10,000元,故保险公司还应赔偿189,252.40元(120,600元+78,652.40元-10,000元)。2、本案中应由被告三浦工业(中国)有限公司承担的损失金额为8,428.86元【(自费药8,236.08元+鉴定费2,300元)×0.8】,因被告成柯达已支付的金额为1,810元,三浦工业(中国)有限公司还应赔偿6,618.8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