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3民初18282号
原告:三浦工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64164275K。
法定代表人:KOJIMA YOSHIHIRO(儿岛好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再官,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三浦工业(中国)有限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X X X。
被告:北京市春晓服装厂,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X0043284X3。
法定代表人:赵春晓,职务不详。
被告:北京贵竺洗衣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首都机场西平街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67505311U。
法定代表人:张潇逸,职务不详。
原告三浦工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春晓服装厂、北京贵竺洗衣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原告三浦工业(中国)有限公司以管辖法院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浦工业(中国)有限公司之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浦工业(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三浦工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孙立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倪晓铭
书 记 员 苏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