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浦工业(中国)有限公司

三浦工业(中国)有限公司与成都奥德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8941号

原告:三浦工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同胜路39号。

法定代表人:KOJIMAYOSHIHIRO(儿岛好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再官,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奥德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晋吉北路66号2单元4层406号。

法定代表人:姜亚芝,职务不详。

原告三浦工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奥德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三浦工业(中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三浦工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熙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