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浦工业(中国)有限公司

三浦工业(中国)有限公司与合肥中双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执16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三浦工业(中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64164275K,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南前巷**。
法定代表人:儿岛好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再官,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合肥中双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3021646Q,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东流路**江汽三村10-803。
法定代表人:何双喜。
申请执行人三浦工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中双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9)苏0591民初9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合肥中双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三浦工业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货款12250元以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自2018年5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所欠货款为基数,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8元,由被告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被告应于履行本判决时将其负担的费用一并支付原告。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三浦工业(中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受理。
2020年10月26日,申请执行人三浦工业(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系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591执16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俊
审判员 牛 军
审判员 陈 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汉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