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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三法民二初字第378号原告珠海安邦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三浦工业设备(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4)佛三法民二初字第378号原告珠海安邦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三浦工业设备(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9-01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佛三法民二初字第378号
原告:珠海安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精细化工区春生路重型铁器车间。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洪某、张某某。
被告:三浦工业设备(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南前巷8号。
法定代表人:**好宏。
原告珠海安邦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三浦工业设备(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10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意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珠海安邦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三浦工业设备(苏州)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643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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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