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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市欣宇泰商贸有限公司、陕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81民初5930号 原告:神木市欣宇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神木镇河畔村路西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MA70B0931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渭阳西路62号锦湖花苑2号楼2**9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MA6XMEUP1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神木市欣宇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原告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神木市欣宇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元,由原告神木市欣宇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