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81民初5930号
原告:神木市欣宇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神木镇河畔村路西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MA70B0931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渭阳西路62号锦湖花苑2号楼2**9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MA6XMEUP1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神木市欣宇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原告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神木市欣宇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元,由原告神木市欣宇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