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23民初3545号原告: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2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3元(原告已全部预交),减半收取276.5元,由原告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