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华烽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宜宾市华烽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521民初2604号
原告:宜宾市华烽节能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32339581XY,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镇城北新区青龙街2号1幢10号1057室。
法定代表人:唐文,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7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市华烽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宾市华烽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宾市华烽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6元,减半收取计248元,由原告宜宾市华烽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代章)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