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22民初2343号
原告云南筑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盛世恒瑞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筑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云南盛世恒瑞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筑城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筑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被告云南盛世恒瑞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1元,减半收取3200.5元,由原告云南筑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晓伟
书记员 蔡永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