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3民初1733号之二
原告:漳浦永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佛昙镇卢山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066554188E。
法定代表人:胡联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艺真,福建恒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立明,福建恒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福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潘墩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44960B。
法定代表人:林炳润,董事长。
被告:湖南省湘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大将北路0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811900125974。
法定代表人:刘怀忠,董事长。
原告漳浦永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福建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湘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漳浦永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漳浦永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漳浦永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8.8元,减半收取计1114.4元,由漳浦永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立毅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郑萃红
书 记 员 朱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