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502民初90号
原告:**,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福建省第一电力建设公司内蒙古锡林浩特热电项目部。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某。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福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
委托代理人:游某。
被告: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锡林热电厂。
法定代表人: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格某,内蒙古合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第一电力建设公司内蒙古锡林浩特热电项目部、中国电建集团福建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锡林热电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作出(2018)内2502民初4426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福建工程有限公司提起上诉。2020年6月30日,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内25民终112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福建省第一电力建设公司内蒙古锡林浩特热电项目部并非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其它组织,因此不具有法定诉讼主体资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对被告福建省第一电力建设公司内蒙古锡林浩特热电项目部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玉峰
审 判 员 李 静
人民陪审员 贾振东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康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