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623民初1308号
原告:***,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朗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九龙大道1016号万达广场A2地块8幢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MA34D8CF8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漳州邦宁赚竹源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西塘镇后**后陈275号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4MA8TT2TB65。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漳州)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古雷港经济开发区***港大道5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MA8U71NU1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福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44960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朗新能源有限公司、漳州邦宁赚竹源新能源有限公司、**(漳州)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建集团福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以当事人庭外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庄江海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