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430执9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建集团福建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44960B,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3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建宁县闽源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30581135383F,住福建省建宁县黄舟坊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建集团福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宁县闽源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建集团福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就案件的履行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就案件的履行达成一致意见,本案属于长期履行案件,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