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福建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省宏达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福建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803民初1610号 原告:胡彬,男,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公民身份号码:35262319********。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宏达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区海峡经贸广场B区413室(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699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福建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福建省第一电力建设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44960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的员工,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公民身份号码:35078419********。 原告胡彬与被告福建省宏达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福建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原告胡彬于202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胡彬以存在未尽事宜及相关证据有待调取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胡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胡彬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