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达控股有限公司

台州市椒江洪力石材经营部与纵达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02民初708号
原告:台州市椒江洪力石材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小板桥村新合贸易有限公司财-3。
经营者:林丽琼,女,197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海军,浙江君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昂,浙江军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纵达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萧山区北干街道天汇园******。
法定代表人:陆美仙。
原告台州市椒江洪力石材经营部与被告纵达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台州市椒江洪力石材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台州市椒江洪力石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杜 鹃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代书记员  张志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