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达控股有限公司

纵达控股有限公司与建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德市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浙0182行初72号

原告纵达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萧山区北干街道天汇园******。

法定代表人陆美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包余,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

被告建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路**iv>

法定代表人周献锦,局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潘向阳,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连香,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泽路,浙江新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德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建德,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路**>

法定代表人朱欢,市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马聿浩。

第三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城新丰路**>

法定代表人赖振元。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泳波、巩国朋,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

第三人建德市城兴城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

法定代表人汪旭飞,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许芳,浙江新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纵达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达公司)因不服被告建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作出的《关于桥东江滨景观公园图书馆、妇青幼儿童活动中心室内装修工程招标投诉处理情况回复》、建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作出的建政复决字[2020]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住建局、市政府、第三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元建设公司)、建德市城兴城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兴城防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纵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包余,被告住建局的出庭应诉负责人潘向阳及委托代理人杨连香、王泽路,被告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马聿浩,第三人龙元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巩国朋,城兴城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住建局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关于桥东江滨景观公园图书馆、妇青幼儿童活动中心室内装修工程招标投诉处理情况回复》(以下简称《投诉处理回复》),载明:纵达控股有限公司,2020年6月12日,你公司投诉反映桥东江滨景观公园图书馆、妇青幼儿童活动中心室内装修工程项目评标办法不正确,要求重新组织专家按信价量化评审法。现将调查核实情况回复如下:根据《杭州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2019版)第6条:“为确保市场平稳过渡,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建德市、桐庐县、淳安县与招投标市场联动可以暂设过渡期,但最迟截止到2021年4月30日全市招投标市场活动一律使用本《记分标准》的企业信用得分”。根据这一规定,建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4月26日发布《建德市投标人信用综合评价和计分标准管理办法》,建德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引用建德市信用评价体系,外地进建投标人首次参加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应当办理进建登记手续。该项目所有投标人均为外地企业,并未办理进建登记手续,所以信用评价全部满分(7分)或零分。到目前为止,所有的项目都采用建德市信用评价体系,没有采用杭州市信用评价体系。综上,你公司的投诉不成立,中标候选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标候选资格有效。

市政府于2020年9月9日作出杭建政复[2020]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复议决定》),维持了住建局作出的《投诉处理回复》。

原告纵达公司诉称,2020年6月12日,原告对建德“桥东江滨景观公园图书馆、妇青幼儿童活动中心室内装修工程”(以下简称本次招标工程)评标结果提起异议,被告住建局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投诉处理回复》。原告不服,于2020年7月15日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同年9月9日,市政府认为:本案中,在《关于发布〈杭州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2019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的过渡期内,案涉工程评标采用建德市记分标准而未采用《杭州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2019版)(以下简称《杭州市记分标准》),并无不当。案涉工程招标文件关于评标办法修改内容虽载明“无”,但不能得出应当采用《杭州市记分标准》的结论,故维持了住建局作出的《投诉处理回复》。

原告认为,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本案中,《招标文件》6.3评标办法:信价量化评审法。二、评标办法修改内容:无。也就是说,本案的《招标文件》对评标办法修改内容没有特别的约定,《招标文件》的修订对《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未作任何修改,是完全执行杭州市的文件,就应该采用《杭州市记分标准》。在《通知》规定的过渡期内,如果案涉工程评标采用建德市计分标准,就要在《招标文件》“二、评标办法修改内容”中予以明确规定。从网上下载的招标信息网页截图、中标公告网页截图显见,同一时期建德市所有招标文件中“二、评标办法修改内容-评标办法内容”载明:根据《通知》第六条:“六、为确保市场平稳过渡,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建德市、桐庐县、淳安县与招投标市场联动可以暂设过渡期,但最迟截止到2021年4月30日全市招投标市场活动一律使用本《记分标准》的企业信用得分。”因此量化评审第四信用评价(7分)及第五履约评价(2分)部分过渡期阶段暂不列入本次评标范围,两部分合计得分9分,所有有效投标人均能获得。而同一时期杭州市其他地区工程《招标文件》“二、评标办法修改内容”载明“无”的,都是采用《杭州市记分标准》。而参与本案涉工程招标的企业全部是建德市外企业,没有一家企业知道信价量化评审法还有一个建德市信用评价体系,其《招标文件》也没有明确规定;故在《招标文件》没有明确适用《建德市投标人信用综合评价和计分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情况下,不适用案涉工程的招标。因此,市政府以案涉工程《招标文件》关于评标办法修改内容虽载明“无”,但不能得出应当采用《杭州市记分标准》的结论,系没有认识到《招标文件》所确定的评标办法内容是本次招标的法规依据。

原告认为,《招标文件》是招标活动的法律依据,应严格执行。《招标文件》的评分办法、评定规则不同,结果也不同。本次工程《招标文件》是严格根据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评标暂行办法〉通知》(杭建市发[2019]393号,以下简称《393号评标暂行办法》)编制的,是杭州市统一的评分办法,而实际评标时又更改为建德市信用评价体系;《招标文件》中也没要求投标单位需事先到建德市备案,是对《招标文件》实质内容的篡改,故其评标依据是错误的。根据本次招标工程《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应按照《杭州市记分标准》信价量化评审法重新评标,原告应为本次招标工程的中标候选资格。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请求撤销住建局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的《投诉处理回复》,按照《杭州市记分标准》信价量化评审法组织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2.撤销市政府于2020年9月9日作出的《复议决定》;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请求撤销住建局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的《投诉处理回复》。

原告纵达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行政复议决定书》一份,证明被诉行政行为。2.《关于桥东江滨景观公园图书馆、妇青幼儿童活动中心室内装修工程招投标投诉处理情况回复》一份,证明住建局对原告的异议进行回复。3.《招标文件》,证明本次工程《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修改内容-评标办法内容”为“无”,应采用杭州市信用评价体系的事实。4.《招标文件》一份,证明同期建德市的其他工程,《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修改内容”明确采用建德信用评价体系。5.《招标文件》一份,证明同期杭州其他地区工程的《招标文件》,其评标办法信价量化评审法,“评标办法修改内容”为“无”的,均按照杭州信用评价体系进行评标。6.《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评标暂行办法》及附件2《施工信价量化评审法》一组,证明本案《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明确采用信价量化评审法,如“评标办法修改内容”无特别要求,应采用杭州市信用评价体系的法定依据。

以上证据均系复印件。

被告住建局辩称,一、建德市“桥东路江滨景观公园图书馆、妇青幼儿童活动中心室内装修工程”于2020年6月11日开标,通过资格审查,共有15家单位作为投标人进入评审区间。经评标委员会综合评审,投标人龙元建设公司作为中标候选人并依法进行公示。原告于2020年6月12日提出书面异议。

二、2019年10月25日,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发《393号评标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规定了适用范围、制定原则和使用要求、评标方法分类等。案涉工程《招标文件》6.3规定,评标办法采用“信价量化评审法”。其中对“信价量化评审法”规定的信用记录记分标准要适用同年12月26日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发《通知》第六条的规定,即允许萧山区、建德市等区县市可以暂设过渡期。依照上述规定,建德市在过渡期内可以不适用《杭州市记分标准》。2020年4月26日,住建局出台《关于印发〈建德市投标人信用综合评价和计分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在上述过渡期内应适用该《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新注册或外地进建投标人首次参加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应当在企业注册或办理进建登记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将所有资料一次性提交我局审核,公示3个工作日后,无疑义的为当月投标人信用综合评价分”。案涉招标工程项目所有进入评审区间的投标人(包括原告)均为外地企业,均未办理进建登记手续。因此,信用评价均为满分或不得分。尽管在《招标文件》第二章规定评标办法修改内容为“无”,并不必然要适用杭州规定。据此,原告诉请无事实、法律依据。

要说明的是,建德市所有招标项目均适用建德市信用评价体系,无一例采用杭州信用评价体系。为此,住建局于2020年6月24日作《投诉处理回复》。2020年9月9日,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住建局答复的行政行为。

住建局做出答复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393号评标暂行办法》《通知》及《管理办法》。上述规范性文件规定了适用范围、评标方法分类、外地进建企业参加投标活动计入信用评分应满足的条件等。案涉项目评标办法均按照该规定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了住建局对招投标活动的投诉处理具有法定职责。

综上,原告所述理由不成立,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住建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建市发(2019)393号],证明信价量化评审法是《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评标办法。2.《关于发布〈杭州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2019版)的通知》一份,该证据系《393号通知》的补充,证明建德市、淳安县允许设置过渡期至2021年4月30日。3.《关于印发〈建德市投标人信用综合评价和计分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住建建字[2020]24号)一份,证明外地企业参加招投标活动应符合相应要求。4.《招标文件》(招标编号:×××11)一份,证明案涉招标工程基本情况。5.《异议书》《投诉处理回复》一组,证明原告对案涉工程评标办法提出异议,住建局作出回复。6.《行政复议决定书》一份,证明复议机关维持《投诉处理回复》。7.《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证明原告具有投诉处理的法定职责。

以上证据均系复印件,原件提交核对后退回。

被告市政府辩称,一、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2020年5月22日,第三人城兴城防公司在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发布招标公告,对“桥东江滨景观公园图书馆、妇青幼儿童活动中心室内装修工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投标截止日期为2020年6月11日9时00分。《招标文件》(招标编号:×××1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6.3条载明:评标办法为信价量化评审法。第二部分“评标办法修改内容”载明“评标办法内容:无”。案涉项目投资总额4000万元,工程分类为房屋建筑。2020年6月11日,经资格审查,共有原告和第三人龙元建设公司在内的15家建德市外单位作为投标人进入评审区间。案涉项目依程序经评标委员会评标后,评标结果在杭州建设工程招标网站和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进行公示,中标候选单位为第三人龙元建设公司,公示期为2020年6月11日至2020年6月14日。

公示期间,原告于2020年6月12日提出《关于建德“桥东江滨景观公园图书馆、妇青幼儿童活动中心室内装修工程”评标办法的异议》。2020年6月24日,被告住建局作出《投诉处理回复》。另查明,2019年12月26日,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了《通知》,并于2020年2月1日起在杭州市行政区域施行。《通知》第六条规定,为确保市场平稳过渡,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建德市、桐庐县、淳安县与招投标市场联动可以暂设过渡期,但最迟截止到2021年4月30日全市招投标市场活动一律使用本《记分标准》的企业信用得分。2020年4月26日,住建局根据《通知》第六条规定,制定了《管理办法》,并于2020年5月起试行至2021年4月止。

复议决定适用依据正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第四条规定,各级发展改革、建设、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电子)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被告住建局负有对案涉招标投标活动异议进行处理的职责。《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评标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评标,适用本暂行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对评标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规定,本暂行办法按建设工程招标类型,分别对施工、监理、设计和工程总承包设置具体评标方法,相关类型及适用范围如下:(一)施工简易评标法:适用于招标控制价1000万元(含)以下的一般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信价量化评审法:适用于一般建设工程(包括招标控制价1000万元以下)施工招标。施工综合评估法:适用于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本案中,案涉项目投资总额4000万元,工程分类为房屋建筑,案涉招投标活动适用信价量化评审法,并无不当。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的《通知》第六条规定了过渡期。本案中,在《通知》规定的过渡期内,案涉工程评标采用建德市计分标准而未采用《杭州市记分标准》,并无不当。案涉工程《招标文件》关于“评标办法修改内容”虽载明“无”,但不能得出应当采用《杭州市记分标准》的结论,故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综上所述,被告住建局作出回复告知投诉不成立,并无不当。

复议决定程序合法。市政府于2020年7月15日收到原告的复议申请后组织开展案前调解,原告与被告住建局未达成一致意见。2020年7月30日市政府受理案件,于7月31日向住建局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复议申请书副本。2020年8月13日,通知龙元建设公司和城兴城防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2020年9月9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于2020年9月11日将决定书送达各方,行政复议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市政府所作《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予以支持。

被告市政府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行政复议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行政复议案前调解申请书一组,证明原告身份情况及原告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申请案前调解的事实。2.《关于建德“桥东江滨景观公园图书馆、妇青幼儿童活动中心室内装修工程”评标办法的异议》《关于桥东江滨景观公园图书馆、妇青幼儿童活动中心室内装修工程招投标投诉处理情况回复》一组,证明住建局对原告提出的异议进行回复的事实。3.《招标文件》(招标编号:×××11)、开标信息网页截图、中标公告网页截图一组,证明案涉工程经招标及中标的事实。4.行政复议案前调解签到单、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及邮件详情单、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送达回证一组,证明市政府开展案前调解的事实;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及向住建局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的事实。5.行政复议答辩状及行政复议证据材料一组,证明住建局行政复议答复,并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的事实(行政复议证据材料由住建局提交)。6.招标公告网页截图、中标前公示网页截图一组,证明案涉工程经招标及中标的事实。7.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及邮件详情单一组,证明市政府通知龙元建设公司和城兴城防公司参加行政复议的事实。8.行政复议答复书、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一组,证明龙元建设公司参加行政复议的事实。9.《行政复议决定书》、邮件详情单及送达回证一组,证明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送达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系复印件。

第三人龙元建设公司述称,住建局作出的《投诉处理回复》及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案涉项目的招投标程序以及中标结果合法、合规。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第三人龙元建设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第三人城兴城防公司述称,建德市桥东江滨景观公园图书馆、妇青幼儿童活动中心系城兴城防公司的项目,该项目的室内装饰工程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最终由龙元建设公司中标。2020年7月1日,城兴城防公司向龙元建设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双方于2020年7月2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对工程承包范围工期、价款、工程质量等与项目有关的事项作出了约定,目前项目正有序地推进,合同尚在履行之中。该项目从立项审批起开展的工作均按规定执行,招投标的工作均符合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我们认为招标、投标、开标、中标等整个过程均合法有效。因此,住建局作出的《投诉处理回复》及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均符合法律的规定,请求法庭依法作出裁判。

第三人城兴城防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中标通知书一份,证明案涉工程经公开招标由龙元建设公司中标。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证明城兴城防公司与龙元建设公司就案涉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项目相关事宜作出约定。

以上证据均系复印件。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住建局提交的证据1-5、7,无异议。证据6,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认为《复议决定》结论错误。被告市政府、第三人龙元建设公司及城兴城防公司质证后对被告住建局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原告对市政府提交的证据1-9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但认为市政府作出了错误的《复议决定》。被告住建局、第三人龙元建设公司及城兴城防公司质证后对被告市政府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原告对第三人城兴城防公司提交两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但对证明对象有异议,提出在原告提出了异议并在复议期间,城兴城防公司与龙元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若本案被告败诉,将产生很严重的后果。被告住建局、市政府及第三人龙元建设公司质证后对第三人城兴城防公司提交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住建局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6,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证明对象有异议,提出即使《招标文件》中载明的适用信价量化评审法,并且“评标办法修改内容”为“无”,但《393号评标暂行办法》实质是杭州市建委的要求和原则,之后又下发了《通知》作为补充。《通知》载明部分区县市信用评价企业这部分可以暂不适用《393号评标暂行办法》附件2《施工信价量化评审法》第七项的规定,案涉项目的招投标也是这么操作的。另外案涉工程的招投标有包括原告在内的15家入围,但都是建德市外的企业,且均未登记,所以记分是公平的。并且《管理办法》按照程序已在政府网站上公示,企业来投标,应当视为已经知晓这个规定,因此认为该《招标文件》不存在误导的情形。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证明对象有异议,认可确有部分工程的《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修改内容”载明了修改内容,但并非原告所述的其他工程都做了修改,仅本案未修改。提出招投标有许多代理机构,其工作方法、工作风格也会不同,有的招标代理机构认为既然有文件已明确,因此在“评标办法修改内容”载明“无”;有的为了重申一遍,在“评标办法修改内容”中做了具体罗列。认为有无明确载明均不影响《招标文件》的法律效力。证据5,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提出根据补充规定,在杭州市辖区范围内,有些行政区域必须适用,但部分区县市可以选择适用,设置过渡期是因为部分区县市的系统和杭州信用系统不匹配。

市政府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两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评标办法修改内容”载明“无”,无法得出应当采用《杭州市记分标准》的结论。证据4、5,提出原告在复议期间已向市政府提交,但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不具有参考价值。证据6,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证明对象有异议。

第三人龙元建设公司、城兴城防公司的质证意见与被告住建局、市政府一致。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2,系被诉行政行为,本院予以采信,对其合法性将在裁判说理部分予以阐述。证据3-6,两被告及第三人质证后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于案涉工程招投标的信用评价评分方式是否合法,本院将在裁判说理部分予以阐述。

被告住建局提交的证据1-7及被告市政府提交的证据1-9,当事人各方质证后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于住建局作出的《投诉处理回复》及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是否合法,本院将在裁判说理部分予以阐述。第三人龙元建设公司提交的证据1-2,能够证明其待证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22日,第三人城兴城防公司在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发布招标公告,对“桥东江滨景观公园图书馆、妇青幼儿童活动中心室内装修工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投标截止日期为2020年6月11日9时00分。《招标文件》(招标编号:×××1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6.3条载明:评标办法为信价量化评审法。第二部分“评标办法修改内容”载明“评标办法内容:无”。案涉项目投资总额4000万元,工程分类为房屋建筑。2020年6月11日,经资格审查,共有原告和第三人龙元建设公司在内的15家建德市外企业作为投标人进入评审区间,该15家建德市外企业均未办理进建登记手续。案涉项目依程序经评标委员会评标后,评标结果在杭州建设工程招标网站和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进行公示,中标候选单位为第三人龙元建设公司,公示期为2020年6月11日至2020年6月14日。

2020年6月12日,原告对建德“桥东江滨景观公园图书馆、妇青幼儿童活动中心室内装修工程”评标结果提起异议,被告住建局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投诉处理回复》。原告不服,于2020年7月15日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同年9月9日,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住建局作出的《投诉处理回复》。

另查明,2019年10月25日,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发《393号评标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规定了适用范围、制定原则和使用要求、评标方法分类等。《393号评标暂行办法》附件2《施工信价量化评审法》第七条“量化评审”规定,信价量化总得分=商务总报价(85分)+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4分)+技术措施与报价匹配性评审(2分)+信用评价(7分)+履约评价(2)分。针对信用评价部分,2019年12月26日,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为进一步完善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修订了《杭州市记分标准》,并下发《通知》,明确修订后的《杭州市记分标准》于2020年2月1日起在杭州市行政区域施行。同时,《通知》第六条规定“为确保市场平稳过渡期,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建德市、桐庐县、淳安县与招投标市场联动可以暂设过渡,但最迟截止到2021年4月30日全市招投标市场活动一律使用本《记分标准》的企业信用得分”。2020年4月26日,住建局根据《通知》第六条规定,发布《管理办法》及附件《建德市投标人信用综合评价内容和计分标准》(以下简称《建德计分标准》),明确《管理办法》自2020年5月起试行至2021年4月止,并在住建局官网公布。《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新注册或外地进建投标人首次参加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应当在企业注册或办理进建登记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将所有资料一次性提交我局审核,公示3个工作日后,无疑义的为当月投标人信用综合评价分。案涉项目采用信价量化评审法,评分构成项与《393号评标暂行办法》附件2《施工信价量化评审法》第七条“量化评审”规定的一致。在过渡期内,招投标项目的信用评价按照《管理办法》及附件《建德计分标准》执行。

本院认为,经审理原、被告对案涉招投标项目采用信价量化评审法均无异议,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招投标项目的信用评价评分方式是否合法?本案中,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发的《通知》明确建德市等区县市在过渡期内可暂时不使用《杭州市记分标准》,住建局根据该通知下发《管理办法》并附《建德计分标准》,明确新注册或外地进建投标人首次参加建德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应当在企业注册或办理进建登记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将所有资料一次性提交住建局审核,公示3个工作日后,无疑义的为当月投标人信用综合评价分。该《管理办法》及附件在住建局官网公布并在建德市范围内执行,各投标人应当知晓。至于同时期其他《招标文件》在评标办法修改内容的注明,并不能达到推翻《管理办法》在案涉招投标项目执行的效果。案涉招投标项目的评标办法应以该项目的《招标文件》为准,在过渡期内《招标文件》未载明采用《杭州市记分标准》的情况下,信用评价应适用《管理办法》。因15家建德市外企业均未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进建登记手续,故信用评价评分相同,住建局据此作出《投诉处理回复》,并无不当。被告市政府在受理复议申请后,履行通知、决定、送达等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

综上,原告的起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纵达控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纵达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志华

审 判 员  翁 婷

人民陪审员  蔡志全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宁 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