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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5644号之二
原告:纵达控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59509806T,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天汇园1幢1单元1001室。
法定代表人:陆美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求满、叶锦菁,上海君悦(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纵达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纵达控股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纵达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30元,减半收取296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7965元,由纵达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虞玲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杜佳丽
书记员朱炳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