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2民初4895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纵达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天汇园1幢1**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59509806T。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庐江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纵达控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9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程睿
二O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