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23民初1051号
原告:***,男,195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安世纪(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安世纪(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万宝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1465051081,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堤园别墅2号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万宝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