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23民初1420号
原告:**,男,198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被告:***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星海南路55号001幢19-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82A0Q9D。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万宝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堤园别墅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146505108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万宝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