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23民初123号
原告:***,男,196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台县赤城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宝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1465051081),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堤园别墅2号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82A0Q9D),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星海南路55号001幢19-6。
法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浙江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万宝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