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5财保2512号
申请人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开发望江西路**。
被申请人河南普天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楼**/div>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98254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合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普天交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982545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简冬琼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