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普天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普天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洛阳众翔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民初3590号
原告:河南普天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7号1号楼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98238818。
法定代表人:曹爱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乔玉周、闫应许,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众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吉利区坡底商业街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6MA3XEEKHQ4L。
法定代表人:张备战。
原告河南普天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众翔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0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普天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普天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6元,由原告河南普天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继卫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