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民初7848号
原告:**起,男,汉族,1981年9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河南普天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曹爱芝。
原告**起诉被告河南普天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2019)豫0105民初19175号民事判决。被告河南普天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2019)豫01民终17124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2019)豫0105民初19175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原告**起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普天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起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起负担。
审 判 长 王亚玲
人民陪审员 秦美兰
人民陪审员 荆素敏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凯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