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民终171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普天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98238818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1年9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上诉人河南普天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起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5民初19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5民初191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普天交通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皓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