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拓宇水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拓宇水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化学工业区北湖泵站、湖南天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4949号之一
原告:湖北拓宇水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斗湖堤镇环城路17号。
法定代表人:黄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骏,北京市立方(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化学工业区北湖泵站,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花山镇联丰村边。
法定代表人:江群,站长。
被告:湖南天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桃林路661号双创大厦506室。
法定代表人:贾艳,总经理。
原告湖北拓宇水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化学工业区北湖泵站、被告湖南天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专利名称:水轮机、水泵叶片角度液压同步调速器,专利号:ZL20081004××××.9)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在向两被告送达前,原告湖北拓宇水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拓宇水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拓宇水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99元,减半收取计949.5元,由原告湖北拓宇水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赵千喜
审判员  余 杰
审判员  熊艳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钟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