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拓宇水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红杉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洪山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9004民初3590号
原告:武汉红杉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区长征村白沙四路长征工业园内C1-3号广场。
主要负责人:陈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庆文,湖北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火原,湖北神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先武,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户,住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波,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区支公司,住所地荆州市城南开发区南环路南侧城南春天C13、C14栋00216。
主要负责人:李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皓文,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荣益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楚丰农产品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胡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波,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金宏,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公安县。
被告:湖北拓宇水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环城路。
法定代表人:黄成,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公司,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油江路29号。
主要负责人:邹明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丽君,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红杉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红杉树汽车**分公司)与被告**、康先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区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荆州区支公司)、湖北荣益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益物流公司)、陈金宏、湖北拓宇水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宇水电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公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红杉树汽车**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康先武、平安财保荆州区支公司、荣益物流公司、陈金宏、拓宇水电公司、人民财保公安支公司共同赔偿闽D×××××车的损失修复费用347539元。2.**、康先武、平安财保荆州区支公司、荣益物流公司、陈金宏、拓宇水电公司、人民财保公安支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15日23时15分许,在沪渝高速公路1004km+400m(沪渝向)处,由东向西且车身左侧骑跨快速车道与慢速车道分界线行驶的**驾驶的鄂D×××××/D4310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右前角和右侧前部先擦撞右前方骑跨慢速车道与应急车道分界线行驶的陈金宏驾驶的鄂D×××××小型旅居车左后部,导致偏右斜滑的鄂D×××××小型旅居车右前部和右侧前、中部擦撞路右防护栏并停于应急车道;接着鄂D×××××/鄂D×××××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前部又碰撞慢速车道内因道路拥堵而刹停的付海舟驾驶的鄂D×××××小型普通客车后部,导致被向前顶推并作顺时针偏摆的鄂D×××××小型普通客车右前大部碰撞慢速车道内停驶或极低速滑行的张超驾驶的闽D×××××小型越野客车左后大部,同时鄂D×××××小型普通客车左侧后部扫撞头西尾东停于快速车道的高博驾驶的闽A×××××小型普通客车右后下角;而鄂D×××××/鄂D×××××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则顶推头北尾南姿态的鄂D×××××小型普通客车斜停在快速车道与慢速车道分界线上。其间,D4310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左侧中部还擦撞过快速车道内停驶或极低速滑行的方长军驾驶的浙C×××××小型普通客车右侧前部。高博驾驶的闽A×××××小型普通客车因受鄂D×××××小型普通客车扫撞先作顺时针偏摆,其车身左前部碰撞前方同样停驶的周富平驾驶的浙J×××××小型普通客车左后部,接着受鄂D×××××/D4310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和鄂D×××××小型普通客车顶推偏左斜滑的闽A×××××小型普通客车右前部和右侧前部又擦撞浙J×××××小型普通客车左后角。同时,闽A×××××小型普通客车左侧擦撞路中防护栏并停止。周富平驾驶的浙J×××××小型普通客车受闽A×××××小型普通客车碰撞被动前移,其车身正前部触抵前方停驶的郑茂驾驶的浙F×××××小型轿车左后部,导致被动前移的浙F×××××小型轿车正前偏右部位又触抵前方同样停驶的向倩平驾驶的浙G×××××小型普通客车正后部。张超驾驶的闽D×××××小型越野客车受鄂D×××××小型普通客车碰撞被动前移,其左前大部碰撞慢速车道内停驶或极低速滑行的刘江福驾驶的浙C×××××小型轿车左后大部,引发被动前移的浙C×××××小型轿车右前部碰撞慢速车道内停驶或极低速滑行的王祖章驾驶的鄂Q×××××小型普通客车左后部,导致鄂Q×××××小型普通客车偏右斜滑并撞抵路右防护栏后停于应急车道。而浙C×××××小型轿车则在逆时针偏摆中致右后角扫撞慢速车道内停驶的马建驾驶的鄂A×××××重型厢式货车左后下部,接着右侧前部和左前部又分别擦撞快速车道内停驶的浙J×××××小型普通客车正后偏右部位和闽A×××××小型普通客车右侧中部,最终头南尾北的浙C×××××小型轿车左侧触抵头北尾南的鄂D×××××小型普通客车左侧停止。其间,闽D×××××小型越野客车正前偏左部位还碰撞过鄂A×××××重型厢式货车正后下部,此事故造成鄂D×××××小型普通客车上乘客任兰(女,45岁)当场死亡、闽A×××××小型普通客车上乘客张成连受伤、多车受损及路产受损的道路交通故。交管部门认定:当事人**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陈金宏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张超等无责任。
另查明,闽D×××××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登记所有人:唐楠,车辆交强险及商业险均承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鄂D×××××东风牌重型半挂货车,登记所有人:康先武,车辆交强险及商业险均承保于平安财保荆州区支公司。鄂D×××××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登记所有人:荣益物流公司。
鄂D×××××金冠圣路牌小型旅居车,登记所有人:拓宇水电公司,车辆交强险及商业险均承保于人民财保公安支公司。
2021年5月14日,闽D×××××客车登记所有人唐楠以债权转让通知函的方式,向**、康先武、陈金宏告知:车辆损失修复费用347539元直接支付给红杉树汽车**分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至第三人。债权转让的债权性质必须是合同之债。就本案而言,红杉树汽车**分公司起诉主张的闽D×××××客车车辆损失修复费用之债权的性质属侵权之债,并非合同之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规定不得转让,该债权只能由被侵权人唐楠本人行使。因此,红杉树汽车**分公司受让本案所涉债权,不符合法律规定,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武汉红杉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红辉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张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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