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11民初6067号之一
申请人:湖南路安达沥青技术有限公司(原告),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222号永升商业广场C2栋1017房。
法定代表人:郝荣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思俊,湖南辰邦律师事务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西大道100号融侨中心21层。
法定代表人:白京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良胜,男,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路安达沥青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路安达沥青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7月1日作出(2020)湘0111民初606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福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现因双方已达成调解,申请人湖南路安达沥青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路安达沥青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0元的冻结或者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