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执871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路安达沥青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广州司远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路安达沥青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司远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111民初81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075789.92元,资金占用费370109.68元(以未清偿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5%的标准,从2021年6月15日开始计算至所有欠款还清之日止),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74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广州司远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5503299.6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华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谌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