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路安达沥青技术有限公司

湖南路安达沥青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17697号之一
申请人:湖南路安达沥青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郝荣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湖南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港,湖南辰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申请人:戴维,女,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路安达沥青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戴维(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9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戴维的银行存款49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胡 涵
人民陪审员  张兰英
人民陪审员  苗利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