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龙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12执3173号
申请执行人龙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龙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依据(2020)川0112民初664号生效法律文书,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20070900.00元及利息。 本院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但余额不足。查封被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及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的不动产,均系轮候查封,无处置权。已对被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经查明,被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龙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20070900.00元及利息(具体准确金额以付清之日结算为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伍 强 审判员 晋兆其 审判员 胡栋梁
书记员 杨逸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