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上诉人龙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省万阳电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四川友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3民终7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龙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汇川路泰丰南湖印象.御苑6栋3-2号。
法定代表人:邓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小龙,四川亚峰(自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宽,四川亚峰(自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万阳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视高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林朝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雪,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惠,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四川友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汇川路泰丰南湖印象御苑6栋3-2号。
法定代表人:吴友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甜甜,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龙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盘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万阳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阳电缆公司)及原审被告四川友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华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2021)川0311民初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盘建设公司上诉请求:改判一审判决第一项中的违约金为以381010.95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85%计算至款项付清止。事实及理由:一审判决违约金计算方式为每日万分之三过高,在一审过程中,万阳电缆公司并未就合同延期付款所造成的损失举证予以证明,其实际损失就是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应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为标准计算违约金。
万阳电缆公司辩称,逾期应付未付的款项类似借贷关系,一审判决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未超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友华科技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万阳电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龙盘建设公司向万阳电缆公司支付编号为LPCG2020042802的《华商国际城二、三期电线电缆采购合同》货款¥381010.9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381010.9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20年5月26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12月10日为37720.08元),以上本金、违约金暂合计为418731.03元;2.判令友华科技公司对龙盘建设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友华科技公司、龙盘建设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4月30日,万阳电缆公司与龙盘建设公司签订了编号为LPCG2020042802的《华商国际城二、三期电线电缆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万阳电缆公司(乙方)为龙盘建设公司(甲方)提供铝合金电缆;交货时间为2020年5月7日第一次送货,2020年5月12日前所有电缆送到现场;结算及支付方式为“1.本合同无预付款;2.货到现场验收合格,收到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到结算金额的95%;3.剩余5%为质保金,质保期到期(从甲方正式通电之日起计算),无质量问题,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支付。”;质保期为1年,从安装完成,正式供电之日开始计算(如果甲方原因导致正式供电一直没进行,则从2020年10月30日起计算);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货款,货款逾期支付部分,每逾期一天承担当期应付金额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同日,万阳电缆公司向龙盘建设公司出具书面《售后质量服务承诺》,龙盘建设公司向万阳电缆公司发出《订货通知书》。万阳电缆公司按约定分别于2020年5月7日、5月12日向龙盘建设公司交付了货物,龙盘建设公司进行了签字验收。2020年5月14日,龙盘建设公司确认收到万阳电缆公司453695.74元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一份。龙盘建设公司已支付货款50000元,剩余货款403695.74元减去质保金22684.79元为381010.95元,龙盘建设公司应付货款金额与万阳电缆公司本案诉请的货款金额相符。万阳电缆公司以龙盘建设公司逾期付款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截止2020年12月10日的违约金为37720.08元。龙盘建设公司对支付违约金无意见,但认为应按年利率3.85%标准计算违约金。一审另查明,龙盘建设公司成立于1991年6月5日,现有股东为友华科技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龙盘建设公司与万阳电缆公司签订的《华商国际城二、三期电线电缆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万阳电缆公司已履行合同供货、开具发票义务,龙盘建设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万阳电缆公司主张的货款金额381010.95元,龙盘建设公司无异议,应予以支付。万阳电缆公司按合同的约定主张违约金,龙盘建设公司认为该约定过高,请求调整为按照年利率3.85%计算。综合本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万阳电缆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应予调整,参照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酌定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违约金。
本案中,友华科技公司既未与万阳电缆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也未参与合同相对方之间的结算,友华科技公司与万阳电缆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本案亦不存在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因此,万阳电缆公司诉请友华科技公司对龙盘建设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一、龙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万阳电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81010.9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81010.95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计付违约金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四川省万阳电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双方未向本院举示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龙盘建设公司与万阳电缆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万阳电缆公司已按约提供货物,龙盘建设公司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案涉货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主要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衡量。另,何为实际损失,具体到本案,买卖合同中的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虽存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但在当前民间借贷市场活跃,且其利率通常合法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情况下,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确定逾期付款实际损失并不具有必然性。一审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双方的过错、当事人预期等因素,将案涉货款的违约金调减至日利率万分之三,符合实际和法律规定。龙盘建设公司所持违约金过高,应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龙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6元,由龙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龚梦香
审判员  谢邑钦
审判员  黄观海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思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