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上诉人龙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省万阳电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四川友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3民终7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龙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汇川路泰丰南湖印象.御苑6栋3-2号。
法定代表人:邓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小龙,四川亚峰(自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宽,四川亚峰(自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万阳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视高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林朝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雪,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惠,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四川友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汇川路泰丰南湖印象御苑6栋3-2号。
法定代表人:吴友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甜甜,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龙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盘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万阳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阳电缆公司)、原审被告四川友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华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2021)川0311民初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盘建设公司上诉请求:将一审判决中的违约金改判为由龙盘建设公司以13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85%计算至付清款项止。事实及理由:在一审过程中,万阳电缆公司并未就合同延期付款所造成的损失举证予以证明,其实际损失就是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应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为标准计算违约金。
万阳电缆公司辩称,买卖合同中,逾期付款类似借贷关系。民间借贷的利率可约定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案涉货款逾期付款违约金未超过该标准计算的金额。一审判决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友华科技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万阳电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龙盘建设公司向万阳电缆公司支付编号为WYXH202003003的《购销合同》货款136,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136,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从2020年4月19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12月10日为18,991.2元,具体计算过程详见违约金计算明细),以上本金、违约金暂合计为154,991.2元;2.判令友华科技公司对龙盘建设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友华科技公司、龙盘建设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3月9日,万阳电缆公司与龙盘建设公司签订了编号为WYXH202003003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万阳电缆公司(乙方)为龙盘建设公司(甲方)提供铝合金电缆;交货时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结算方式和期限为“在本合同生效当日内,无预付款,在本合同约定产品交货之日起40日内(或货到现场30日内),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总金额95%计¥456,000元(大写人民币:肆拾伍万陆仟元整)给乙方……在本合同约定产品交货之日起365日内或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75日内(以二者先到时间为准),甲方付清本合同余款给乙方。”;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支付乙方逾期付款部分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万阳电缆公司按约定于2020年3月18日向龙盘建设公司交付了货物,龙盘建设公司进行了签字验收。2020年3月24日,龙盘建设公司确认收到万阳电缆公司480,000元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一份。龙盘建设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付款100,000元,7月10日付款100,000元,8月21日付款10,000元,8月28日付款20,000元,10月27日付款40,000元,11月16日付款50,000元,共计付款320,000元。剩余货款160,000元减去质保金24,000元为136,000元,龙盘建设公司应付货款金额与万阳电缆公司本案诉请的货款金额相符。万阳电缆公司按龙盘建设公司逾期付款的金额及节点,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采取分段计算,截止2020年12月10日的违约金为18,991.2元。龙盘建设公司对支付违约金无意见,但认为应按年利率3.85%标准计算违约金。
一审另查明,龙盘建设公司成立于1991年6月5日,现有股东为友华科技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万阳电缆公司、龙盘建设公司对未支付货款136,000元无异议,双方争议焦点为:1.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是否过高?2.被告友华科技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一、关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是否过高的问题。
龙盘建设公司与万阳电缆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万阳电缆公司已履行合同供货、开具发票义务,龙盘建设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万阳电缆公司主张的货款金额为:货款总额480,000元-320,000元(已付货款)-质保金24,000元(未到期)=136,000元,龙盘建设公司无异议,应予以支付。万阳电缆公司按合同的约定主张违约金,龙盘建设公司认为该约定过高请求调整为按年利率3.85%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龙盘建设公司主张违约金过高,应对该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合理的亦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按照证据规则,龙盘建设公司并未举示相应证据证明违约金过高超出了实际损失,万阳电缆公司按双方合同约定以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未超出法律规定标准,故对万阳电缆公司违约金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同时,龙盘建设公司还应自2020年12月11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以未付货款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万阳电缆公司违约金。
二、关于友华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主张由他人承担连带责任,必须基于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本案中友华科技公司既未与万阳电缆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也未参与合同相对方之间的结算,友华科技公司与万阳电缆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同时本案目前亦不存在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发生。因此,万阳电缆公司诉请友华科技公司对龙盘建设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龙盘建设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万阳电缆公司支付货款136,000元及违约金(截止2020年12月10日违约金为18,991.20元;自2020年12月11日起违约金以136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万阳电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双方未向本院举示新的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龙盘建设公司与万阳电缆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万阳电缆公司已按约提供货物,龙盘建设公司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案涉货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主要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衡量。另,何为实际损失,具体到本案,买卖合同中的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虽存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但在当前民间借贷市场活跃,且其利率通常可合法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情况下,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确定逾期付款实际损失并不具有必然性。一审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双方的过错、当事人预期等因素,按照合同约定的日利率万分之三支持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龙盘建设公司所持违约金过高,应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龙盘建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龙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龚梦香
审判员  谢邑钦
审判员  黄观海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思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