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龙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2破申231号
申请人:龙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汇川路泰丰南湖印象御苑6栋3-2号。
法定代表人:邓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甜甜,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源,女,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路75号。
法定代表人:孙显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波,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才华,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龙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龙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龙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破产清算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李 萍
审判员 郝宛鸿
审判员 史凡凡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尹长卿